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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管制中的电信法与竞争法的博弈

2012-08-29 00:24 来源:长沙电信网上营业厅 点击:

    随着竞争性管制者对电信管制的逐步扩展,管制机构之间管艳冲突的可能性也在增大,这也导致了电信法与竟争法的适用选择问肠。从法理讲,在电信法与竞争法的内容存在冲突时.作为特殊法的电信法要优先于作为一般法的竟争法而得到适用,但在一些“灰色领城’两个机构可能都可分别依据电信法和竞争法采取管制行动,这时候就会发生管辖权的冲突问题。而电信运营商需要从政府部门得到管制预期,以免由于管制机构管辐权冲突作出的错误的商亚判断或造成商业决定的延迟。

    世界各国采取了三种模式来确保电信倾城的并行管辖不出现冲突。第一种解决模式就是给予竞争机构在电信监管上的独占权.面不设立电信监管机构,如新西兰。第二种模式是给予电信管制者在电信领城适用竞争规姻的权力,如英国。第三种模式是设立一种协调机翻,来解决电信领城的竞争问题.如瑞士、德国、法国、丹麦等。在许可证发放、互联互通、撅率和码号资旅分配、价格管制和普遥服务等具体管制政策上,多由电a管制机构来管刹,也有些国家由竟争部门来管制。

    在不完全的竞争管理体制中,竞争管理机构要适用竞争法对电信市场实行管制.这就引出了竞争法在电信管创中的适用问肠。竞争法一般禁止的情况包括运营商的反竞争协议和滋用优势地位的情况.从禁止的行为来说,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所有权交又;第二类是共谋行为;第三类是反竞争的定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掠夺性定价、交叉补贴、价格倾轧、价格歧视、折扣、过高定价等。除前两种情况外,其他类型的行为和协议还有:自己优先行为、拒绝供应、拒绝接人到设备、拒绝提供信息;网络先家绑定、垂直限制。有时候,电信经营者的一种行为可能既违法了电信法,也违反了竟争法。这种情况下,电信管翻者可以选择使用。拿英国来讲,出现电信法与竟争法竟合情况时,资工大臣倾向于适用竞争法来解决反竞争行为。

    如上所述,一般竞争性管制机构是通过适用竞争法来对电信市场进行监管的。从发展趋势来讲.电信管翻的长期目标是将行业管制最大程度地缩小,而让竞争法起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在可预见的未来仍然需要行业管制政策(电信法在电信行业管制政策中居于核心地位)。其原因如下:

    (1)在电信市场由垄断向竟争过渡期间产生的一些关健问题盆要专门的行业技术知识(如网络的互联互通、反竞争的交叉补贴);虽然这些专业知识可以通过学习获得.但肯定耍花费相当的成本。由于电信行业的情况不是很确定,导致管制者行动不足。
    (2)需要有顶先形成的规姻来促进竟争的产生,而不是仅采用事后的“补救措施.来制止反竞争行为或行业重组。电信行业的高投人性决定了事前管制的重要性。
    (3)需要解决一些政府认为重要的非竞争类政策(如普退服务、国家安全和信息安全等)和竞争法难以解决的技术管制问题。
    (4)对一些问题漪要采用持续的监奋和决定,这些问题包括互联互通,业务质t、许可证条件的确定和执行等,这一点对主导运营商更是如此。

    上述问题不是竟争法可以轻易解决的,还需要通过电信法中反映电信行业特征的电信规J业来处理。不过,如果需要专门的电信规则,则这些规则要基于清晰的理论基础以实现既定的目标。因此.监管者要加盗对电信管翻政策经济效率和法律效果的评价研究。此外,专门的电信规则必须有足够的灵活性以便处理新产生的问题。而且.在电信规则针对的问越不存在时.要及时废除相关的规则,改用一般性竟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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